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订金还是定金赔偿结果大不同

发布时间: 2017-04-10 09:32:51

来源: 楼盘网

分类: 行业动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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订金和定金,外表上看只要一个字的差异,但在定金罚则面前,这一个字的差异却会呈现完全不一样的赔偿后果。

2016年9月18日,杨某到某运营公司选购家具,选中后交付建材馆10000元,建材馆的担任人向杨某出具《证明》一份,内容爲:杨某于2016年8月8日在某家居美联红木专卖店订花梨木带屏风电视柜一套、花梨木花架2只,产品材质爲大果紫檀,交我店订金10000元(刷卡),尾款尚欠19000元。

建材馆担任人在该《证明》上签了“收到尾款,赞同提货”的意见并签字。但几个月过来,建材馆不断未交付被告订购的货物,杨某遂将该建材馆担任人张某、刘某告上法庭,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。

法院以为,被告提交原告出具的《证明》证明,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。但该《证明》载明“交我店订金10000元”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成绩的解释》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则,“当事人交付留置金、担保金、保证金、订约金、押金或许订金等,但没有商定定金性质的,当事人主张定金权益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”,被告提供的证据,不能证明其交付的订金10000元的性质爲定金,应认定爲预付款,故被告要求原告的主张,本院不予支持。

家居馆收到被告杨某交付的10000元预付款后不断未交付被告订购的货物,被告至今也未交清尾款,单方的买卖合同已无法持续实行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十九条、第九十条规则,判决张某、刘某于本判决失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复原告杨某货款10000元;采纳被告杨某的其他诉讼恳求。

责任编辑: zhangyulo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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